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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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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4-12 18: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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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原则 篇一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潜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试点推动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整合资源、构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三)分类指导。选取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办法;区别不同地方状况,指导其根据各自特点开展试点工作。分期分批推进试点和评估命名工作。

    (四)重点推进。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潜力。

    试点方案 篇二

    镇作为试点乡镇,依照《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现将运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运行基本情况

    1、科目内的项目设置情况

    (1)便民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涉及35个村,聘请运行管护人员35人,每人每月报酬400元。

    (2)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主要为已建成小农水设施维护,涉及14个村,聘请运行管护人员120人,每人每年报酬800元。

    (3)环境卫生整治运行维护。涉及30个村,聘请运行管护人员157人,每人每月报酬450元。

    2、亟需开展的项目设置情况

    (1)村务监督委员会阵地建设。涉及35个村,每村每年500元。

    (2)积存垃圾清理。涉及35个村,3000人以上的村列支4000元,3000人以下的村列支3000元。

    (3)道路设施管护。涉及17个村,以实际工作量,分别列支9000、8000、6000、5000、3000元等5个档次。

    (4)渠道清淤除障。涉及4个村,每村列支5000元。

    以上两个科目合计1408300元。

    二、运行管理情况

    1、镇委、镇政府成立公共运行服务专班,负责专项工作的实施、督导、考评,其中:城建办负责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办负责便民综合服务运行维护;农办负责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积存垃圾清理、道路设施管护、渠道清淤除障;镇纪委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阵地建设。

    2、9月10日,召开专题会议,并印发了《镇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3、9月15日与所有运行管护人员签订了各类服务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双方责任。

    4、加强日常管理。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定期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考核评分表,检查记录表及季度得分表”四表,依照得分,核定服务人员工资报酬,并按时划拨。对连接三次考评不合格人员予以辞退。

    三、资金使用与拨付情况

    春节前,已拨付保洁员工资373800元,道路设施管护资金774909.5元,另拨保洁员工资83890元,张庙、大桥垃圾集中处理6万元,垃圾板车购置178050元。共拨付资金128.22万元。

    试点工作方案 篇三

    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在部分县(市、区)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陕组通字〔20xx〕29号)文件要求和《xx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方法步骤,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法院、县检察院系统开展以“四步差额遴选”为主要资料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以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目标,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用心深化干部初始提名方式改革,探索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新机制,初步构成一套知人善任、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实现xx科学发展、突破发展带给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职位设置

    (一)县法院(共6个)

    1、正科级领导职位(1个):执行局局长1名;

    2、副科级领导职位(3个):审委会专职委员2名、汉阳法庭庭长1名;

    3、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2个):行政审判庭庭长1名、审判监督庭庭长1名。

    (二)县检察院(共5个)

    1、副科级领导职位(3个):检委会专职委员2名、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1名;

    2、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2个):控申科科长1名、监所检察科科长1名。

    三、人选条件

    县法院的职位仅限于县法院系统的在编在岗人员,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法官法》规定的相应岗位人选基本条件;县检察院的职位仅限于县检察院在编在岗人员,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检察官法》规定的相应岗位人选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和进取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有必须的实践经验和抵御各种风险、驾驭复杂局面的潜力;有较宽的知识面,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具有运用理论和有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

    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职责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中得到干部群众的认可,具有较好群众基础。

    3、正科级职位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个性优秀的可放宽至48周岁,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2周岁,个性优秀的可放宽至45周岁,现任副科级或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领导干部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四、实施步骤

    1、公布信息。召开法、检系统全体干部动员大会,宣布实施方案、空缺岗位、人选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1)公开报名。报名采取自我推荐、干部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工作由县法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正科级职位名额与报名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5;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名额与报名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2。

    (2)资格审查。按照任职条件,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透过人选相关状况进行公示,确定参加竞职演讲人员。

    2、干部群众差额“海选”推荐。抽调干部考察员组成干部民主推荐工作组,分别到县法院、县检察院召开民主推荐工作大会,开展“海选”民主推荐工作。参会范围: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按单位干部职工总数的20%左右确定熟悉法检系统工作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

    (1)演讲与答辩。采取多种方式全面介绍竞职演讲人员基本状况,由竞职演讲人员向全体参会人员进行演讲,并回答与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的现场提问;

    (2)民主测评及推荐。在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按照正科级单个职位1:4、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总数1:2的比例进行“海选”民主推荐。

    3、党组织差额“比选”提名。由县委干部推荐工作组汇总“海选”推荐结果,以得推荐票多少为序排列,按照正科级单个职位1:4、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总数1:2的比例确定党组织差额“比选”人员名单。坚持优先思考后备干部、优先思考“上培下派”干部、优先思考基层一线干部的原则,由县委干部推荐工作组分别主持召开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扩大(扩大至曾担任院领导班子成员此刻编在岗的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会议,按正科级单个职位1:3进行票决推荐、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比同级职位总数多3人的差额进行二次“比选”票决推荐提名。

    4、组织部门差额“精选”考察。由县委干部考察组汇总党组织推荐结果,以得推荐票多少为序排列,按正科级单个职位1:3、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比同级职位总数多3人的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名单,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采取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状况,重点了解考察对象领导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潜力、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党性修养和工作作风、本职工作完成状况以及八小时之外有关状况,重点考察干部的德。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状况,由部务会议研究,按正科级单个职位1:2、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单个职位1:1确定拟任推荐人选,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5、县委差额“优选”任用。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标准,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xx县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票决办法》规定,县委常委会进行表决,决定任用。正科级按单个职位1:2的比例进行差额表决,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按职位进行等额表决。

    6、任职。对拟任用人选透过《xx党建网》和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函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进行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公示无异议和廉政考试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或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1、决定竞职上岗职位拟任人选时,主要尊重本人所填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2、对竞职岗位没有适宜人选或达不到所规定的差额比例时,领导小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3、对不服从组织任职决定的人员,予以就地免职或取消任职资格。

    六、工作要求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篇

    1加强领导。本次竞职上岗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法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邹国建同志兼任,吴路平同志担任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人员负责具体办公。

    2、严明纪律。各试点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构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推进。负责竞职上岗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客观、公证、严肃地做好这次竞职上岗工作;参与竞职上岗的同志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做到竞职上岗与本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对竞职期间工作出现失误或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3、本办法由县法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试点工作方案 篇四

    为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品牌产业,结合加脑特色苗寨和独有的万泉河自然优势,扶持发展饲养“加脑鹅”,促进农民增收,镇委镇政府决定对饲养“加脑鹅”的养殖户进行资金补贴扶持,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对我镇加脑村饲养“加脑鹅”的养殖户给予资金补贴扶持,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提高“加脑鹅”商品的出栏率,保障“加脑鹅”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纳入本次补贴范围的对象是指在我镇加脑村所有饲养“加脑鹅”的养殖户;在现场核实时对存栏活的“加脑鹅”补贴标准为60元/只,对申报时有而核实时已死亡的“加脑鹅”补贴标准为10元/只。补贴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发展“加脑鹅”养殖业。

    (二)补贴发放方试

    “加脑鹅”饲养补贴资金由镇政府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一卡通”的农户,可能通过“农信社账号”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来源

    本次对饲养“加脑鹅”的补贴资金从镇产业扶持资金中支付。

    三、实施程序

    (一)摸底统计。

    镇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加脑鹅”养殖情况的调查摸底、统计核实、建档立档工作。试点工作期限一年,在核定期限内(20xx年12月01日至20xx年11月30日),由村干部填写“加脑鹅”补贴试点调查情况登记申报表(附表1),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申报备案,镇政府组织审核小组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对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拍照并填写“加脑鹅”补贴试点调查情况核实表(附表2)存档及张榜公示,若公示无异议后,核实结果作为“加脑鹅”补贴发放的依据,同时,每只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每个季度拨付一次补贴资金。

    (二)汇总公示。统计核实“加脑鹅”数量必须做到“三见”,即:见“加脑鹅”。由驻村干部或村级防疫员和农业服务中心人员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加脑鹅”,不得纳入补贴范围,即:见人。现场调查的“加脑鹅”数量要经“加脑鹅”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即: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公示栏张榜公布养殖户“加脑鹅”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三)资金拨付。根据此次统计核查结果,及时向饲养“加脑鹅”的养殖户兑付“加脑鹅”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农信社账号”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户。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脑鹅”的补贴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加脑鹅”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要落实责任。镇政府组织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此次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在规定的时间内(20xx年12月01日至20xx年11月30日)集中开展数据统计核实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以后一律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以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镇领导任副组长,镇农业服务中心全体成员参加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四)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大宣传和信息报送,增强联动效应。高度重视项目实施的总结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随时掌握和总结项目经验和做法,及时宣传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试点工作方案 篇五

    为认真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本事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团体、政府合理分担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北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xx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xx、区劳动社保局局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局长xx、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信访办主任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区广播电视台台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保局局长xx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兼任。

    三、工作阶段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对全区贴合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库。

    (二)宣传动员,工作准备阶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完成对镇(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经办机构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人员和设备的调配等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从xx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办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一是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整合、充实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力量,开设专门工作窗口,保证参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镇(街)要抽调人员突击此项工作。三是社保部门协调相关职责部门做好对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四是完成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向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延伸,方便城乡居民就地参保。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资料的印发等。职责人:区劳动社保局局长付国斌。

    区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对各镇(街)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养老待遇发放等工作。职责人:区社会保险局局长周俐利。

    2、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户籍状况进行认定,并向各镇(街)供给城乡居民的基础信息,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职责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萧禾。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各类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职责人:区财政局副局长李继兰。

    4、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媒体宣传的组织策划。职责人:区广播电视台台长伍渝。

    5、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职责人:区信访办主任王学平。

    6、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景的监督、检查。职责人:区监察局局长钟德林。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申报及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三)组织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全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经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忙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标准为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xx年参保率到达40%,xx年到达65%,到xx年参保率力争到达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团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以我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一样年龄,分两种情景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贴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团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团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供给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团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贴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前,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xx〕38号文件规定执行)。

    xx年9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供给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理解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2、跨省(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帐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试点工作方案 篇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潜力,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3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作为“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潜力为核心,探索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模式和措施,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构成各种类型具有示范性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增强自主创新潜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带给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潜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试点推动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整合资源、构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三)分类指导。选取不一样类型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办法;区别不一样地方状况,指导其根据各自特点开展试点工作。分期分批推进试点和评估命名工作。

    (四)重点推进。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潜力。

    三、选取条件

    选取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用心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潜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透过竞争发展,构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潜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构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料。

    试点企业主要在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选取。国有骨干企业是指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监管的企业;转制院所是指中央和地方已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类企业之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等。在满足上述五个方面要求的基础上,各类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国有骨干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战略并贯彻实施,主导产品具有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拥有国际或国内著名的自主品牌产品等。

    ———转制院所。在转制改革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承担国家和企业科研任务较多,自身科研投入较大,科研仪器设备条件比较先进,有较强的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和推广应用的潜力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10%,创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潜力和发展后劲等。

    ———其他企业。具有自主创新成果;不断创新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企业成长性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行业技术发展中能够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等。

    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选取试点企业。各地方应参照上述条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的选取条件。

    四、支持措施

    对三部门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取地给予支持:

    (一)国家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科技金融工作对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

    (三)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试点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

    (四)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五)强化业绩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对国有试点企业,明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潜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资料。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个性突出且贴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设立国家科技提高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加强对企业科技提高与创新的奖励,对创新业绩突出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奖励。

    各地方参照上述措施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对本地区的试点企业给予支持。三部门对地方试点工作择优给予支持,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五、组织实施

    (一)中央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选取确定试点企业。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首批共同选取100家企业进行试点: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初选10家国有骨干企业;

    科技部负责初选10家转制院所;

    科技部负责在地方科技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初选8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科技厅、直辖市科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按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各推荐2家企业,于20xx年4月30日前报科技部火炬中心。首批试点企业经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审议后于5月下旬确定。

    2、试点企业上报试点方案。进入试点的各类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地方推荐的企业试点方案在报送企业名单时一并报送。试点方案经三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地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地方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企业条件、试点资料和支持措施等。

    2、选取确定试点企业。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选取试点企业。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合理确定首批试点企业的数量,并兼顾不一样行业和不一样类型的企业。

    3、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地方于5月下旬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企业名单一式三份报科技部备案,开展试点工作。

    4、三部门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试点状况的调研和交流,各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评估命名“创新型企业”。

    在中央和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创新型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对中央和地方两级试点企业的评估工作,对其中贴合条件的企业,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资料要求

    试点企业应着重围绕以下主要资料制定试点方案。

    1.加强研发潜力建设。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增强技术研发潜力,提高成果产业化潜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发起或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2、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增加自身研发投入,用心承担国家及行业科研任务,改善科研仪器设备及中试装置,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品友互动

    3、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加强管理人员科技培训、职工技能培训。加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重视发挥职工技术协会的作用,不断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操作法,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提高职工创新意识。

    4、推进创新基地开放共享。对于财政性资金支持建设的试点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和完善向行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把面向行业和社会带给服务,作为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5、完善创新战略和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科技创新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等。建立并完善企业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6、完善创新机制政策。完善激励创新的机制,推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建立内部员工股权激励机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发明等创新活动,营造创新氛围,建设创新文化等。

    试点工作方案 篇七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务院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总体目标,按照xx观光酒店“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升酒店服务质量”的目标,进一步加快xx观光酒店旅游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步伐,提高酒店服务服务水平,促进酒店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把xx观光酒店品牌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成立xx观光酒店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下设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部办公室,由李学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xx观光酒店旅游标准化试点具体工作事项,并担任联络员职责。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和继红、程朝兵,不足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各阶段工作。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二)组织旅游标准实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用心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三)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四)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建立标准实施状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五)制定持续改善措施。建立持续改善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推荐,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善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建立行业品牌。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四、工作目标

    (一)宏观目标

    1、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2、建立贴合本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3、培养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旅游示范部门,引导酒店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4、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探索标准实施及评价的新方法。

    (二)微观目标

    1、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一体化

    贯彻实施《星级访查规范》,认真实施国家四星级酒店标准等行业规范。结合酒店,制定和完善酒店产品和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完善质量手册,完善服务流程,用心推进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一体化。努力建立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旅游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发挥旅游标准在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提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旅游服务从业人员服务素质一体化

    大力贯彻酒店服务标准,规范酒店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标准的权威性,确保服务质量整体水平不下滑。从内部看,要从组织、人员、措施和制度等方面保证服务人员的服务素质。从外部看,要制定旅游标准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人员的服务标准。

    3、旅游服务质量培训一体化

    实施“金字塔”式培训方法,以一人带十人,十人带百人,全面开展酒店服务人员培训工作。酒店培训和部门培训相结合,持续对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培训,适时开展“旅游服务技能比赛”、标准化知识竞赛等活动,推进酒店服务从业人员素质一体化。

    4、旅游安全生产一体化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为实施纲要,全面推进酒店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行动方案、加强监管考核,层层发动,层层分解,层层考核,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上下联动,抓好、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酒店安全生产工作一体化。

    5、旅游服务质量监督一体化

    强化对酒店各岗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实施服务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纳入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中,推进酒店服务质量监管的一体化。充分发挥质量监督小组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功能,实行投诉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专职质监员和兼职质监员相结合的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强化一线服务质量检查力度,大力推进部门联合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结合四星酒店评定性复核标准,加大对酒店各区域个部门的复核和检查力度,确保四星复核达标。做好质量信息分析,建设酒店自我改善、自我循环的质监工作体系。

    五、试点资料

    (一)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1、确定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2、大力推广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制定和实施贴合本地实际和旅游发展特点的旅游业地方标准。

    4、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本单位特色、高水平、高标准的企业标准。

    5、实施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公共服务标准。

    (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

    1、培养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

    2、培养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人才。

    六、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xx年6月)

    市旅游局下发《xx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饭店、餐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后,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阶段(20xx年6月-20xx年11月)

    试点工作为半年,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试点评分标准开展建立、自检工作。并透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xx市游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状况。

    (三)评估验收(20xx年12月)

    试点后期,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xx市旅游局提出评估,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验收。

    (五)总结表彰阶段(20xx年1月)

    透过评估后,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同时表彰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发[20xx]4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酒店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xx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饭店、餐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动员工作,确保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试点方案 篇八

    电网公司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意见》(合知〔20xx〕8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是为了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司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提升竞争力,努力使公司成为合肥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二、主要内容

    (一)成立组织。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江峰任组长,副总经理张俊生、何鸣任副组长的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办公室,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李光宇为办公室主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办公,落实办公经费。

    (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和奖励制度、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制度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教育培训。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能力和水平,增强经营管理人员把知识产权制度融入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教育培训,使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员工中的普及率达到50,在决策层、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中的普及率达到80;培训1名能有效管理和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

    (四)文献资料收集。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文献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建立公司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中外专利数据库,以建立专利数据库为基础,开展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的专利信息分析与利用、知识产权或专利战略研究制定工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下基础。要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在了解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国内外发展态势、市场状况,尤其是竞争对手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动态的基础上,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和许可等)、专利保护等各个环节出发,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总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专利战略。公司要以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为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包括商标、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种类的知识产权战略。

    (五)专利申请和实施。要以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和实施为主要内容,抓好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的申请(登记)和实施工作,提升拥有和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开展试点示范,公司的专利申请量增幅要达到20以上,专利实施率达到50以上。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xx年1月至2月):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3月至5月):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做到制度、机构、人员和经费“四落实”;组织知识产权培训班。

    第三阶段(6月至7月):建成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专利文献数据库,开展专利信息的分析与利用、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工作。

    第四阶段(8月至9月10日):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得到全面落实,试点示范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是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公司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提供财力支持。为了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公司将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在试点示范期间内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专利文献数据库的建立、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有关费用的支出。

    (三)邀请专家,指导工作开展。在试点示范工作中,公司将邀请省市科技厅局的`有关专家指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适时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帮助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协助建立和更新专利文献数据库,指导开展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安徽xx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xx年九月十日

    试点方案 篇九

    县地税局稳步推进 “两评一树”试点活动,采取六项措施促使评树活动更加公开透明。

    一是宣传公开。

    召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制定活动方案,利用内外部网站等信息平台,大力宣传“两评一树”活动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层层动员,广泛发动,激发干部群众参与热情,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二是监督渠道公开。

    紧紧围绕评工作、评作风的内容,通过局长服务日、发放调查问卷、印制监督卡、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开投诉电话、走访服务对象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查找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撰写自查报告。

    三是承诺公开。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别县局班子、基层站所、机关科室和重点岗位人员,围绕德、能、勤、绩、廉以及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标准和岗位风险等不同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公开自查报告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述职述德述廉公开。

    由班子成员、中心所长、科室长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公开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德述廉,接受干部职工面对面的质询。

    五是群众评议公开。

    按照工作评价和作风评价,设计县局班子、班子成员、基层站所、中层以上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四种评议票样,根据述职述德述廉情况,分层次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进行公开。

    六是整改措施公开。

    结合自查自评、调查问卷、监督卡、民主评议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和评议结果,认真梳理分类汇总,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台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项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明确职责分工,抓好整改全过程的公示化运行。

    试点工作方案 篇十

    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5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

    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状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带给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务必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状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状况和矫正状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潜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职责。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职责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贴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潜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资料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带给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能够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贴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取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状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状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理解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状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状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人员的《缓刑期满书》、《假释期满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状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状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状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理解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状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状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能够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状况,能够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能够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推荐,也能够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推荐。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用心理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透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理解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奖惩考核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资料,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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