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科普读物 > 优质范文 > 交通银行信用卡电话|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5篇
  • 交通银行信用卡电话|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5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3-06-15 20:35:58
  • 移动端:交通银行信用卡电话|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5篇
  •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5篇交通事故起诉书,可以帮助到您,就是贴心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 篇一

    原告: 性别:男 年龄:

    民族:汉 住所:

    身份证:

    被告(一):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二):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一、 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 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 (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 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 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xx元。合计:820xx元。

    五、 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 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 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xx0元。

    八、 以上合计:308180.29.

    九、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 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二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x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古自治区xx市x区x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xx区xx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区xx市xx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1xx5年x月出生,,籍贯:古自治区xx市xx镇xx村社号,单位: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区xx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x4-

    联系人:宋x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古自治区xx市路号

    电话:x4-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x3x1x.45 元,其中,(1)医疗费:126x.45元 (2)误工费:1.xx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 元 (4)护理费:。xx元 (5)营养费:4.xx元 交通费:4x52.xx元(6)辅助器具费:13x6.xx元 (x)精神损害抚慰金::3.xx元 (x)继续治疗费:约15.xx元 (1x)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1x日3时5x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x),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x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年x月1x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x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年1x月x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 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汽车,负责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市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负责人________,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__________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____________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____________,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摔入相对方向内,被___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货车碾压,造成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____________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____________负主要责任,首____负次要责任,__________无责任,并载明于第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伤情经_______________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_______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____________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__________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____________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____________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_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____向原告垫支了现金__________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_______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__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四

    原告: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赔偿给原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______________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驾驶自行车至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被告一的员工被告二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租车撞伤。经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事故当日被送入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就医,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院,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左耳外伤以及多发软组织损伤。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_______日,护理___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员工,因其在从事出租车业务中致使原告受伤,故损害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同时,因为被告二不按规定让行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在被告三处为涉案的______________出租车投了保单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业保险,因此被告三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一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原告多次要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此成讼。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五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银行信用卡电话|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5篇》由:科普读物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special/6707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最后一页
  • 推荐专题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