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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合同管理通用条款一共多少条]合同管理办【通用9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9篇合同管理办,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其它法人组织或个人有经济往来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运输合同及运费结算协议;

    (二)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各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制;

    (三)各类采购合同,包括车辆、设备、保险等合同;

    (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及内部车辆费用管理等综合协议。

    第三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签订除法人代表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并在委托范围内权限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到公司鉴证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审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签订;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五)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鉴证备案、登记台账、分类归档;

    (六)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合同职责,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学习和培训,指导公司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合同管理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考察审核聘用。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审查及谈判;

    (二)负责合同草拟,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合同办审查;

    (三)对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登记台账、归档保管;

    (四)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领导小组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情况;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授权代理

    第八条 公司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授权并办理委托手续,依照授权的权限范围签订合同。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本行业知识,了解市场动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谈判能力和签约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文本,没有统一规范文本的,双方协商议定具体条款,合同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领导小组、财务部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到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场调查:

    对需签定的合同要根据其内容、标的物的市场情况、价格及其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或论证,尤其对订(采)购合同要严格做好市场调查。

    (二)资信调查:

    对经市场调查后确定签约对象,并对其民事资格、注册资本、资金情况、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约能力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方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任何代理人无权与上述情况不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审查人应对审查情况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三)谈判和合同草拟:

    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承办人组成谈判小组,特别重大或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合同(如合资、联营、租赁、购买成套设备等合同)应成立由公司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合同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合同起草原则上由公司领导小组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和签字(盖章):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合同领导小组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如合同订立所依据的计划,批文、市场调查情况、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达合同领导小组及公司法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修改,直至合格。对合格合同应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方可根据委托授权进行签约盖章。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合同领导小组应参与考查、调研、招标、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以及公证、鉴证等。\\

    (一)单项工程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二)购买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的设备和5万元以上的成套装置合同;

    (三)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车辆采购合同;

    (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责成参与的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办对涉外合同或重大经济合同,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合同评审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存在重大歧义、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七条 建立简便、快捷的合同传递制度。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两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并将合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 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或部门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对方对合同履行,及时将合同履行的情况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合同领导小组应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检查制度,定期对到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公司法人代表汇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到公司合同办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签定的合同统一加盖“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签定合同时必须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对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越委托范围的均属无效。

    (二)合同专用章一律不准携带外出,不准盖空白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书面批示授权后,开具借据,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编号登记。事情办理完结后应在三日内向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办理合同专用章的移交手续,并由相关领导检查核对是否丢失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属对方违约的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索取赔偿金;属公司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经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赔偿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法人代表和合同领导小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第八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对公司所签定的合同进行定期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审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检查:

    (一)对国家各项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责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资料登记的规范情况;

    (四)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义擅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合同;

    (二)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的除外;

    (四)没有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或资信审查不全面、不准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办人及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违约的;

    (六)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未及时给予追究的;

    (七)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交合同办备案的;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依法办理,从而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审查的;

    (十)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给子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互推诿影响合同履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败诉的,对责任人视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错签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造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蓄意通谋签订合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 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三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尝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储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合同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监督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合同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合同制用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医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职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在编在册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招聘办法

    第三条: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没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上岗资格、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五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二章聘后管理

    第七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医院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书,试岗三个月,经考核后正式录用。

    第八条:合同制用工,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一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报到时间为准。离开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保险等。

    第十条:合同制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如考核为不合格者,医院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四条: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关于保险的交纳及保险的种类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代办参加保险,保险的险种、交纳保险的基数及比例按规定执行,医院交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交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第四章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衡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第五章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开展的科研工作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有二项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当班。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者。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矿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一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在合同期内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整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方可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

    (一)应征入伍者;

    (二)经批准出国定居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向受聘方提供经济补偿;受聘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医院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承担规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xx年一月份起执行。以前有关的管理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本院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 篇六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八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 篇九

    1、目的

    为确保满足客户的各项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质、价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客户合同、订单、技术协议、标书的评审工作。

    3、评审权限(责任)

    3.1 技术中心

    产品技术(设计)要求或《技术协议》

    3.2 制造中心

    生产(工艺)能力、交货日期

    3.3 供应部

    采购能力、采购周期

    3.4 品管部

    品质检验、、试验、控制能力

    3.5 财务部

    价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务室

    相关法律条款(要求)

    3.7 营销中心

    采用授权评审方式为合同全部条款,采用会议评审为技术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部、品管部、财务部、法务室评审权限外的所有内容。

    4、评审方式

    合同评审方式有授权评审和会议评审二种方式,实际评审中具体 采用的评审方式由营销中心根据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的实际情况决定。

    4.1授权评审

    对于合同(订单)产品在公司规定价格范围之内,无特殊技术要求、特殊付款条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规产品,可采取授权评审的方式。

    4.1.1授权评审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或按营销中心内部流程)进行评审。

    4.1.2 合同(订单)产品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但低于公司规定的结算价,则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参加评审。

    4.1.3 公司无具体价格规定的产品合同(订单),须经财务部核价后才能完成最终评审。

    4.2 会议评审

    4.2.1 新产品的首次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2 重大的订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3 交货期难以保证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4 价格低于公司授权范围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5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参加会议评审的部门由营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参予会议评审进行协调工作)。参会各部门可以一起讨论评审,互相检查、讨论或提出建议,最终按以上3.1~3.6确定评审权限,其余3.1~3.6之外内容的评审权限在营销中心。

    4.2.6 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填写《合同(订单)评审表》,对评审内容,由参会部门按各自的权限填写结论并签字认可,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作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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